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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
(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(fā)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(fā)布)
第二編 分則
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
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:
(一)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,擅自批準其出差、出國(境)、辭職,或者對其交流、提拔職務、晉升職級、進一步使用、獎勵,或者辦理退休手續(xù);
(二)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,不按照規(guī)定給予黨紀處分,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行為,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;
(三)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,不按照規(guī)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、職務、職級、待遇等事項;
(四)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,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工作。
第一百三十七條 濫用問責,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,造成不良影響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第一百三十八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、出走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(tǒng)計造假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統(tǒng)計造假失察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四十條 在上級檢查、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、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,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在上級檢查、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、報告工作時縱容、唆使、暗示、強迫下級說假話、報假情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(guī)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,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(一)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(fā)包、土地使用權出讓、政府采購、房地產開發(fā)與經營、礦產資源開發(fā)利用、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;
(二)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(yè)重組改制、兼并、破產、產權交易、清產核資、資產評估、資產轉讓、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;
(三)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;
(四)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;
(五)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、資產和資源的使用、分配、承包、租賃等事項。